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发布了做好本市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详见↓
一、 明晰职责职能
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完善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升级改造,更改消防安全模块主体职能审查权限,加强对新设托育机构、转型托育机构(未取得告知书)(以下同)消防安全工作咨询和信息登记指导工作。
住建部门牵头本市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查新设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文件,加强对转型托育机构装修改造消防安全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已设托育机构(已取得告知书)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情况抄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托育机构、转型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力度,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款大于100万)严把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关,并提供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凭证。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项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款不高于100万)加大业务指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第5.4.4条、第5.5.8条、第5.5.17条和第6.2.2条开展检查,并提供检查结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设托育机构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在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查阅申办机构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检查合格证明。